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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拒絕爆肝!交部修法遊覽車駕駛「工時不得超過11hrs」 6/29上路

新聞日期:2022-06-28

新聞來源:蘋果新聞網


遊覽車駕駛從報到起至行程結束,勤務不得超過11小時。資料照片

為保障駕駛人權益及避免疲勞駕駛,交通部昨(6/27)公告修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定遊覽車駕駛從抵達報到地點到行程結束,工時不能超過11小時,若違反將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開罰9千到9萬元,預計6月29日上路。


交通部公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運管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交通部說明,遊覽車於實務調派營運時,經常遇到旅行社行程排太滿,遊覽車駕駛從停車處到車輛報到地點都需要時間,行程結束也要開回停車處,都有可能讓工時超過12小時,修法增訂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最多不得逾11小時規定,促使遊覽車客運業合理派用駕駛人,避免危害行車安全因素發生。


現行運管規則19條之2,規定遊覽車駕駛開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不過《勞基法》則規定整天工時為8小時,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等同修法後的運管規則工時上限11小時,也就是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最多3小時,若違反規定,可依《公路法》第77條第一項開罰9千到9萬元。


另外,修法也縮短遊覽車汰舊換新替補年限,交通部表示,為避免部分業者於車輛汰舊換新替補完成登檢領牌後,立即辦理繳銷牌照申請停駛保有車額情形,新增汰舊換新車輛於領牌後6個月內不得停駛規定;遊覽車輛申請停駛期限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車輛復駛後1個月內不得再辦理停駛,但機件損壞並檢附合格汽車修理廠待修證明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部分遊覽車客運業部分業者於車輛牌照繳銷後,閒置空車額遲不進行替補作業,讓個別業者可以靠行加入,持續保有車額待價而沽,交通部修正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明訂遊覽車汰舊換新年限由繳銷牌照之日起2年內改為1年內,以促進市場供需合理。


由於修正發布法令如未註明其施行日期,交通部表示,以發布令之發文日起算之第3日為施行日期,以本案為例,發布令為6月27日發文,則以6月29日為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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