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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有法規但沒落實:三大問題讓消防員「因公受傷」卻無法預防


新聞日期2019-08-15

新聞來源:The News Len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規要求「防護小組」必須規劃、督導、檢視公務員職業安權防護。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秘書長說,全台各地沒有一個縣市的消防局有真正落實「防護小組」的工作。

今年9月,考試院即將修訂攸關公務人員職業災害、職業病的《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今(15)日召開記者會,表示因為《辦法》沒有規定第三方監督機制,也沒有罰則,因此常常無法落實,導致台灣缺乏系統性的消防員健康風險評估。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呼籲,應針對警察、消防進行職業風險評估及預防對策,並要求修訂《辦法》時,應開放基層參與,並在《辦法》引入第三方監督單位及裁罰機制,方能落實。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秘書長朱智宇表示,公務員職業災害及保障事項,是由考試院轄下的「公務人員保障及訓練委員會」(保訓會)主管,並以《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為主。但《辦法》落實上有3個問題,導致消防員的職業災害、職業病一直缺乏完整的評估,也就難以預防。

問題1:「防護小組」根本沒開會,有的地方連名單都沒有

《辦法》規定,各機關應成立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簡稱「防護小組」),防護小組必須規劃、督導、檢視公務員職業安全防護。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理事長楊適瑋表示,這個「防護小組」並沒有落實。

「很多縣市的消防局可以說是沒有這個單位的存在,又或是可能有設立小組名單,但可能連定期開會都沒有。」朱智宇受訪時補充,就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所知,全台各地沒有一個縣市的消防局有真正落實「防護小組」的工作。

適瑋説,「因此,我們常常接到消防員以『個案申訴』的方式,説我要兩套消防衣、説防護不夠,各式各樣的申訴都會出現在協會內部。但這些不該被用個案看待,這些是這個職場廣泛的都會(發生)的問題。」

朱智宇説,缺乏防護小組的評估,消防員要是因公受傷,「政府只會出現數字統計,但無法得知因公受傷是否有集體趨勢或是一再發生的狀況,也無法從這些數字中得到職災預防政策。」

《辦法》第4條規定,防護小組除了規劃、督導、檢視公務員職業安全防護,如果公務員遇上侵害事故,防護小組也需要調查針對發生原因,並檢討改進。《辦法》也規定,各項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必須作成「年度書面報告」公布。

問題2:沒有明確職業病跟職業災害認定

此外,楊適瑋也說,缺乏評估與研究,也讓消防員的職業病、職業災害難以認定,「公部門沒有很明確的職業災害任認定,做消防員做了15年得了肺癌,它沒有機制協助你去認定是不是職災,也就無法認定是否能獲得補償。」

因此出了問題,只能以「個案」處理,楊適瑋說,「目前台灣的管道是『募款』,機關可能會告訴你,即使是職業災害,法規面無法認定,所以也無法給你那麼多保障,比如你需要長期住院、看護,我無法負擔,它就會以消防基金會、以『濟助金』的方式給予援助。」

問題3:健康檢查太基本,無法查出病

此外,楊適瑋也說,各地消防局補助的健康檢查,對消防員來說也不合適。目前各縣市的健檢方案,「大部分都是補助3500塊,檢查的東西很基本,有可能檢查不出什麼東西。」

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指出,美國國家職業安全與健康研究所(NIOSH)2015年底發布的研究發現,消防人員罹患癌症的風險較一般大眾提高了9%,因癌症而喪生的風險更比一般人高出14%。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監事廖順淋就說,聽聞3位同事,肺部出現健康問題:一位同事肺葉出現毛玻璃結節,另一位被診斷為肺部纖維化,另有一位同事,肺部出現軟組織結節,檢查報告甚至指出「有可能是腫瘤」。

朱智宇就説,上述提到的3位肺部出現健康問題的案例,有兩人都是透過自費檢查才發現病灶。

《辦法》第19條規定,除了一般健康檢查之外,公務員如果經常暴露於有危害的環境,各機關得定期實施特定健康檢查。

而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專員賀光卍則説,以一般勞工適用的《職業安全法》來說,勞工進入職場除了一般健檢,《職安法》還要求特定行業進行「特殊健檢」,「特殊健檢指的是比如說你在職場上,有一些有害化學物質,比如在電子產業裡有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國家就會要求雇主做特殊健檢,確定在電子產業裡的勞工罹患乳癌或子宮癌的比率是否有比一般勞工高,如果比一般勞工高,那可能就屬於職業病。」

賀光卍説,此外,《職安法》也規定,「這些健檢完後的資料必須交到勞動部做核備,並且提出他們的看法,是否有職場健康風險的問題,提醒國家可能要介入這個職業的安全預防。」但是賀光卍説,消防人員不僅並未做特殊健檢,健檢也沒有統一送到消防署,做整體的健康安全評估。

《辦法》為什麼無法落實?缺乏第三方監督、基層參與

綜觀《辦法》的條文,對於公務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狀況,有很多保障,但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表示,《辦法》其實無法落實,而楊適瑋指出,《辦法》之所以無法落實,主要原因在於缺乏第三方監督機制。

楊適瑋説,「以《勞基法》為例,勞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法》,有很多規範等細項,讓勞工朋友可以透過勞檢、申訴,讓勞動部底下的勞檢員,在公司跟個人間,擔任第三方公正單位,去看這有沒有違法。但公務員不是長這樣,出事後,認定單位通常是原主管機關、消防局」

楊適瑋說,「接觸到有毒物質,幾年或幾個月後有後遺症,要不要算職災?這個認定非常複雜,應需有小組去認定,但現在並沒有這個機制(機制並未落實)。」

此外,賀光卍也認為,《辦法》的規定內容雖然跟《職安法》意義差不多,「但法的位階不同,《職安法》是立法院三讀通過,位階這麼高,也有處罰和刑責,但《辦法》完全沒有罰則。」

因此,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3點訴求:

1.系統性職業災害評估:中央應針對警消等危勞族群進行長期職業健康風險評估計畫,建立職災數據庫,以研擬職病、職災預防對策。

2.第三方監督:引入勞動檢查、裁罰機制進入現有公務員職安法規,開放基層向第三方監督單位申訴,落實職安保護。

3.​基層參與修法:保訓會應開放基層參與制定《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提出實質保障。

消防署:財政狀況要是可因應,樂見消防員權益提升

而針對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提出的3項訴求,消防署以書面回應表示,「在政府財政狀況足以因應之前提下,本署重視也樂見任何提昇消防人員權益及福利相關事項。」

針對第1點訴求,消防署表示,「警消職業健康風險評估係屬公務人員安全衛生防護一環,保訓會刻正研議修正《辦法》,消防署將與各消防機關將配合該辦法修正規定辦理。」

針對訴求第2點,消防署特別指出,「第三方監督單位應由何機關擔任,仍應審慎評估,本署尊重保訓會主管機關之意見。」

針對訴求第3點,消防署也說,「尊重保訓會主管機關之權責。」

至於現行《辦法》已經規定防護小組,為何各縣市單位都未能落實,在截稿前尚未得到消防署的回應。

針對消防人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的訴求,在截稿也未得到保訓會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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