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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職災之後》:缺乏勞工參與及社會信任的「職災保險」,如何去污名?


新聞日期:2019-03-06

新聞來源:The News Lens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職災者身分伴隨的污名,可能發生在個人、人際互動與制度結構層次。本節就上述作者之前的訪談研究資料,整理職災者的污名經驗。

當代職災者的污名經驗

(1) 國際研究

西方國家已有不少實證研究透過質性訪談,探討職災者在申請職災補償過程中的污名經驗。研究指出,職災者在此過程中感受到他人的不信任,甚至敵意(Beardwood et al., 2005; Grantet al., 2014;Kilgouret al., 2015a, 2015b;Kirshet al., 2012;Lippel, 2007;MacEachen et al., 2010)。

例如,美國與澳洲的研究均指出,大多數職災者在申請職災補償的過程中,感受到來自職災業務承辦人員、醫療照護人員、雇主、同事對職災事件與傷病狀況的質疑;申請職災補償的過程本身,是重要的心理壓力來源(Grant et al., 2014; Strunin & Boden, 2004)。加拿大學者的研究也指出, 普及的醫療照顧雖對職災者心理健康帶來助益,但尋求職業傷病認定與補償的過程,卻對職災者的身心健康造成第二次傷害(Beardwood et al., 2005;Lippel, 2007)。職災者常被認為工作能力不佳、不負責任、詐病、貪圖保險給付或社會福利救濟。污名的影響,反應在雇主、管理者、職災認定人員、醫療照護工作者的態度與行為,例如要求職災者重複受檢,目的不是為了治療而是為了確認傷病的真實性,此種制度性的懷疑,使職災者感到屈辱與挫折(Kirsh et al., 2012)。部分國家為了控制職災保險的給付成本,而要求職災個案管理人員嚴格監測職災者的康復狀況,甚至裝設攝影機窺探職災者的身體活動狀況, 以判斷是否真的無法復工(Beardwood et al., 2005;Boden, 2012;Lippel, 2007, 2012)。澳洲學者Quinlan等人對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訪談研究指出,職災補償申請流程的各種審核機制, 不斷強化「職災者可能是詐騙者」的刻板印象(Quinlan et al., 2015)。

(2) 台灣研究

台灣有關職災保險道德危害問題的論述十分普遍,但對於職災保險給付濫用問題的實證研究卻相當稀少,更少有研究者從社會不平等角度,探討職災者在補償過程中的污名經驗,以及污名經驗如何影響其身心健康與心理認知。

作者研究團隊於2014年7月至2015年4月間,透過職業醫學專科醫師與職業傷病防治中心的轉介,邀請52位職災者接受訪談,其中16人遭遇職業災害事故,36人罹患職業疾病,後者以肌肉骨骼疾病居多(見第3章)。研究團隊並於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間,訪談16位被醫師認定很可能屬職業性石綿疾病的患者,其中有10位罹患間皮瘤、4位肺癌、1位石綿肺症、1位罹患多重癌症。這些受訪者中,只有3位罹病者向勞保局申請職災保險給付,其中只有兩位通過認定(鄭雅文等,2017)。如前文所述,職災者身分伴隨的污名,可能發生在個人、人際互動與制度結構層次。本節就上述作者之前的訪談研究資料,整理職災者的污名經驗。

  • 個人層次

職災者身分是否帶來個人層次的污名,牽涉到社會大眾如何看待職災,而職災者又如何思考自身的傷病與職災補償權益。從過去的訪談可發現,許多職災者並沒有申請職業傷病認定的動機,究其原因,除了沒有勞保身分、不懂法律制度、不清楚申請流程、無法提出工作相關性證明、覺得傷病不嚴重且申請手續太麻煩、擔心雇主反彈等制度性障礙之外,工作者不認為自己有職業傷病補償權益,或不認為自己傷病與工作有關,亦是重要因素。

以石綿疾病患者為例,即使在科學知識上已能確認職業性石綿暴露與疾病的因果相關,許多罹病者卻不清楚科學知識,仍將罹病原因歸咎於自己的體質、家族遺傳、抽菸喝酒等個人行為,或環境暴露,甚至更歸因於神鬼、厄運、業障。即使醫師清楚告知疾病與工作的相關,許多罹病者仍不認為自己有職業病補償權益,以「就是遇到了」的態度,無奈接受罹病的事實(鄭雅文,2017)。在其他職災者訪談中,我們也觀察到,不同類型的職業傷病會帶來不同的社會心理意涵。例如癌症與心理疾病患者,即使瞭解工作與疾病的因果關係,仍傾向於歸因於自身,而不願意揭露罹病事實,可見疾病本身帶來的污名,也影響職災者的權益意識。在訪談中也可發現,部分職災者對於自己發生職災而失能,在經濟上需要依賴別人而感到自責。

部分職災者主動積極爭取職災補償權益。這些工作者,通常擁有較高的社會資源,例如國營企業勞工、有秘書幫忙跑腿的老闆級勞工、有孝順且知識能力良好子女的勞工、有能力聘僱勞保代辦業者的勞工,或自身知識能力高、曾去社區大學選修勞動法課程、平時注意勞動新聞、詳讀法律書籍的工作者。社會資源與勞動權益意識,不僅與個人的社會位置與能動性息息相關,也呈現明顯城鄉上的地域差異——偏鄉地區的工作者明顯較為低落。

  • 人際互動層次

工作者在發生職災之後,尤其開始尋求職業傷病補償權益時,普遍遭到來自雇主的質疑、責難,甚至敵視。某位工作者因接觸化學品而罹患皮膚炎,雇主公開拿她的疾病來告誡其他員工,「若本來自己身體有狀況就要誠實說出來……」;罹患腕隧道症候群的工作者,在申請工傷假時遭人事部門主管公開斥責,「人人都有病痛,這哪算職業傷病……」。遭遇重大職災而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營造業勞工,雖然身體上的外傷已康復,但心理上的創傷仍未復原,被老闆娘質疑,「都是裝的啦……」,「有手有腳的,為什麼不出來做……」,「頭殼痛的病,送逍人病院好啦……」。

職災發生之後,若職災者與雇主間出現緊張關係,同事往往擔心得罪雇主或不想介入糾紛,而刻意疏離職災者,造成職災者職場社會關係的破裂。一些職災者也遭遇同事的公開質疑,例如某工作者因工傷轉調至輕便工作,同事卻認為勞務不均。

職災者大都會至醫療院所就診,醫事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師、個案管理人員,是職災者最先接觸到的專業人員。從訪談中可發現,職災者的就醫經驗,尤其是診治醫師的態度,是影響職災者心理認知的重要因素。醫事人員若肯定職災、鼓勵患者尋求職業傷病認定,或積極提供轉介服務,是職災者社會心理支持的重要來源。

然而,不少職災者與政府行政部門打交道的經驗並不好,行政繁複且被刁難的感受普遍,例如,不斷被要求補件、已取得某醫學中心的職業病診斷書卻仍被要求至另一家醫學中心再做認定、被要求出示多年前的工作證明與職業暴露證明。在某公開會議場合,政府勞動部門代表公開強調「道德危害」,認為職災保險的給付額度若訂得太高,會誘使勞工為了領取給付而製造職災。不少職災者不願意進入職災補償體系,除了程序繁瑣、雇主壓力、因經濟壓力下被迫與雇主提早和解等因素之外,行政部門對於職災者的質疑態度應該也扮演一定角色。

  • 結構層次

職災保險制度的設計,反應政治權力關係與社會文化價值,而制度設計也可能誘發或強化污名,兩者互為因果。如同其他國家,台灣職業傷病認定與審查流程上的防弊措施,加深污名感受,是導致職災者不願意主動提出職業傷病認定的重要因素。例如在職災者的就醫程序上,長久以來都由雇主負責發放「職業傷病醫療書單」,名義上是為了避免職災醫療資源受到濫用,其實反應著制度設計者對勞工的缺乏信任。醫師開立職業病診斷書或提供的失能評估,勞保局要求勞工再取得另一家醫院的診斷書,反應行政單位對醫師與勞工兩者均不信任。職業傷病爭議審議機制未納入勞工參與機制,也反應政府政策設計,預設勞工沒有政策參與能力。

去污名的職災保險,如何可能?

在台灣,許多職災者不願接受職災者身分,不願主張補償權益,是造成職業傷病問題長久以來受到漠視的原因之一。本章指出,道德危害論述強化職災者的身分污名,而缺乏勞工參與及社會信任的職災保險制度,更加助長制度性污名。職災補償制度如何保障職災者的補償權益?如何透過制度設計,在避免可能弊端的考量之下,降低職災者的身分污名?

消弭污名的方式,或可在不同層次做思考。在個人知識態度層次,可加強勞工朋友的知識,提升參與能力。針對專業工作者例如醫師、護理人員、社工人員、政府保險業務承辦人員、事業單位人資與職安衛管理人員,也應提升對於職災保險制度的認識,包括制度精神、職災者補償權益、以及職業傷病與社會不平等問題的認知。

在社會互動層次,應在職災保險運作機制的各個環節,包括醫療場域、職場、政府行政與社會服務等部門,辨識職災污名的存在,並透過教育宣導,讓實際參與職災補償的實務工作者了解制度運作上潛在的污名問題。對社會大眾的宣導,尤其職災補償制度與勞動權、健康權、社會正義與社會整合等社會價值觀的連結,也是消弭職災者污名的重要機制。

更重要的是法律制度的檢討與修訂。具體而言,職災認定與給付流程應簡化,提高可近性並充實社會資源,在制度設計上也應思考如何納入勞工充權與社會參與機制,使認定程序獲得社會信任。(文:鄭雅文)

書籍介紹

本文摘錄自《職災之後:補償的意義、困境與出路》,巨流出版 *透過以上連結購書,《關鍵評論網》由此所得將全數捐贈兒福聯盟。

作者:鄭雅文、陳宗延、鍾佩樺等人 編者:鄭雅文

職場危害對工作者造成各種身心理傷害,包括立即性的人身傷害、慢性職業病,以及因工作壓力與過度勞累而導致的身心疾病。然而,職業傷病經常被社會忽視,工作者的傷病與死亡,時常被歸咎於個人體質不佳或是自己疏失。許多工作者在遭遇職業傷病之後,除了身體的病痛,還要面對無薪與失業的恐懼,一旦論及損害賠償責任,更時常發現勞雇關係迅速惡化,甚至以決裂收場。

工業先進國家在二十世紀初期確立的職災補償制度,採「無過失」法理與社會保險,目的在避免爭訟,確保職災者能即時獲得經濟保障與醫療照顧。然而在台灣,紛亂的職災補償制度不僅未能降低勞雇衝突,反使職災者陷入法律迷宮,甚至在尋求補償權益的過程中遭受污名。更有許多職業傷病風險較高的工作者,至今仍是勞動法律或社會安全網的化外之民。

職業傷病,是犧牲體系的產物,具體呈現勞動場域的健康不平等。政策如何回應職業傷病的補償問題,反映著整體社會如何看待工作者的生命、勞動價值,以及無所不在的社會不平等。唯有透過知識的深化與觀念的轉變,才能根本反轉犧牲的體系。本書作者從公衛政策關心健康不平等的角度切入,試圖統整橫跨於各不同專業領域的知識,期待激發更多社會關注與公共討論。(責任編輯:潘柏翰-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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