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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工讀生上班途中車禍 慣老闆不付醫藥費還逼離職


新聞時間:02019-01-24

新聞來源:蘋果即時

不具名讀者問: 我高中畢業後未繼續升學,到工廠暑期打工,薪水以時薪計算,該公司有勞保卻沒保健保,我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骨折住院,公司就以暑期結束為由,要求和我中止工讀,請問我可如何爭取相關權益? 律師劉硯田答: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在適當期間,以適當交通方式,在必經途中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者,應屬職業災害。」此為勞委會1989年2月17日台勞安三字第2443號函釋所敘明,因此讀者所述情形應該屬於一般所稱通勤職災。 依《勞動基準法》59條第1款、第2款及第13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者,僱主應補償必要醫療費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且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僱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讀者雖為時薪計算的部分工時暑期打工人員,暑期打工亦多屬定期性勞動契約,不過依照內政部1986年10月18日78台內勞字第438324號函釋,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期間,其定期契約因屆滿而終止,僱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59條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綜合上述法規函釋來看,讀者雖是暑期打工,但若遇到通勤職災,仍可請求僱主補償必要醫療費用,及醫療中不能工作的原領工資。至於讀者與僱主間縱為限定暑期工讀的定期性勞動契約,僱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59條規定予以補償。因此,讀者仍可就前述醫療費用,以及因醫療而不能工作之原領工資,向僱主求償以維權益。(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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