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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性騷擾裁罰金4年平均2,686元 立委促修法


新聞時間:2019-01-09

新聞來源:中央廣播電臺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8日舉行記者會,說明修改社維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修法主張。(蕭照平攝)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今天(8日)表示,現行「社維法」以及「性騷擾防治法」對性騷擾的裁罰有罰緩偏低且申訴管道不明確的問題,造成被害人無法透過制度伸張正義。因此,他主張修法,除了提高罰緩金額外,也明確加害者所屬單位的定義。徐永明表示,下會期就會提出修法,呼籲朝野共同支持平權法案。

面對暴露等性騷擾案件,現行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8日根據刑事警察局近4年的統計資料指出,面對暴露身體等妨害善良風俗的裁罰金,雖然法明定最高可處新台幣6,000元,但4年來發現,每次裁罰金平均約只有新台幣2,686元。

不只「社維法」有裁罰過輕的問題,徐永明指出「性騷擾防治法」也有輕罰問題,法明定最高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緩,但4年來的性騷擾裁罰統計,平均只有新台幣2萬塊。他進一步認為,相關法令的裁罰金額太低,無法達到嚇阻效果。因此,徐永明主張修法提高罰緩天花板。他說:『(原音)我們希望把原來6,000塊以下的罰鍰,增加到1萬2,000塊。另外是關於性騷擾防治法,罰緩部分,第20條原來最高是10萬,我們希望提高到50萬。』

另外,徐永明也以時代力量台中黨部副執行長吳佩芸,去年在市議員選舉中,與民進黨議員何文海發生的性騷擾爭議為例,指「性騷擾防治法」中,要被害人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訴的條文,如果遇到加害人所屬單位與加害者關係定位不清,就失去原條文的法律意義,因此,他們也主張修法要明確「所屬單位」的法律定義。吳佩芸說:『(原音)我們是希望對加害者具有考核、監督以及懲戒或相關權限的,唯有把相關權益定義出來,這條才不會喪失其立法目的,也希望保障被害人在申訴過程中對加害者有最大的制約力。』

針對立委的修法建議,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郭彩榕解釋,條文訂「所屬單位」是考量單位對加害者具有約束力,但如果有身分不清的情況,就會由警察機關調查;至於,立委質疑裁罰金有偏低情況,郭彩榕表示,「性騷擾防治法」本身沒有問題,主要是實務裁量差異。

警政署代表則表示,「社維法」已經有多年沒有修正,目前正進行修法研議,會把立委的修法建議帶回討論。(新聞引據:採訪撰稿編輯:蕭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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