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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預告廢止「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主  旨:預告廢止「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勞動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l.gov.tw),「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考量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所定事項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且相關事項已定於發布施行之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為利事業單位遵循辦理,有縮短預告期間之必要,爰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及職業衛生組)

   (二) 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2樓

   (三) 電話:02-8995-6666-8123

   (四) 傳真:02-8995-6665

   (五) 電子郵件:miller@osha.gov.tw

部  長 郭芳煜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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