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
2021年7月29日3 分鐘
新聞日期:2021-07-28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台灣五月中爆發新冠肺炎社區疫情後,許多醫護人員染疫,若經認定因公染疫,則為職業病,可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示意圖/ingimage
一、具有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
二、醫療院所、血液透析單位、護理機構(包含居家護理所、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產後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包含長期照護機構、安 養機構等)、住宿式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住宿型精神復 健機構、失智症團體家屋、榮譽國民之家、及其他相關作業場所之非醫事人員。
三、與確診或疑似 COVID-19 病患接觸的集中檢疫所、防疫旅宿、篩檢站、 防疫車隊、及其他相關作業防疫設施人員。
四、與確診或疑似 COVID-19 病患接觸的提送餐服務之工作人員,包含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五、參與疫情調查及接觸者追蹤之第一線公共衛生人員。
六、對確診或疑似 COVID-19 病患執行檢體採集或操作者。
七、第一線應急者(first responders),包含消防員、緊急救護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EMT)、輔助醫護人員(paramedic)、救護車駕駛人、空中救護勤務人員。
八、執行防疫相關作業或與確診或疑似 COVID-19 病患接觸的警察、軍人、海巡及岸巡人員、矯正機關工作人員。
九、檢驗或解剖遺體或執行司法相驗之法醫、法務及其他現場人員,及安葬、焚化或直接接觸遺體之殯葬人員。
十、其他有高度可能性密切接觸 COVID-19 確診或疑似個案,或接觸可能被病毒污染的物體表面之工作或任務。
十一、因工作出入地點符合社區傳播指標重大傳播或高度傳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