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日期:2019-04-26
新聞來源:勞動部
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僅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另在勞工退休金權益的促進部分,除擴大適用對象及稅賦優惠範圍外,並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以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攸關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的條文,為政府致力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政策目標,樹立了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勞動部並再次強調,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勞動部重要政策,這次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入法可以有效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和工資安全,並不會發生勞工團體擔心有鼓勵企業使用派遣的情形,所以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讓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
勞動部同時說明,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另外,為鼓勵勞工及早為退休做準備,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8年2月底止,參加新制勞工有679萬餘人。因應經濟社會情勢變遷,本次修法對於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將更有保障,具有正面效益。修法重點包括:
一、擴大適用對象:
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保障長久居住於我國後之退休生活。
二、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三、勞工請領退休金均得開立不得扣押之專戶:
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勞工權益,比照月領退休金之勞工,均得開立專戶儲存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權時效延長:
勞工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
五、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一)違反本條例經處以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二)事業單位未依本條例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三)退休金、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四)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之重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破產法之破產等債務免責規定。
六、加重罰則: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由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提升至勞動部掌理,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基金之運用管理業務等。
勞動部最後說明,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與委員們的大力支持,讓法案能順利完成三讀通過,在新法正式公布施行的過渡期間,勞動部會多加對外宣導,特別是關於派遣勞工權益的新規定,將協助企業妥為因應,以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