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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榮鴻

【知識分享】2018職安新修法規重點整理


資料出處及彙整: 黃榮鴻 2018.2.20 (於臉書Hsiao的工安部屋家族發佈)

2018職安新修法規重點整理

解釋名詞:

勞工總人數:指包含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總數。

長期派駐人員:指勞工因業務需求,經雇主指派至其他事業單位從事工作, 且一年內派駐時間達六個月以上者。

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指具備心理師、職能治療師或物理治療師等資格,並經相關訓練合格者。

工業用機器人(以下簡稱機器人):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置(含可變順序控制裝置及固定順序控制裝置),並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之機器。

操作機:指具有類似人體上肢之功能,可以自動作伸縮、屈伸、移動、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以從事下列作業之一者: (一) 使用設置於其前端之機器手或藉吸盤等握持物件,並使之作空間性移動之作業。 (二) 使用裝設於其前端之噴布用噴槍、熔接用焊槍等工具,實施噴布、噴膠或熔接等作業。 三、 可動範圍:指依記憶裝置之訊息,操作機及該機器人之各部(含設於操作機前端之工具)在構造上可動之最大範圍。 四、 教導相關作業:指機器人操作機之動作程序、位置或速度之設定、變更或確認。 五、 檢查相關作業:指從事機器人之檢查、修理、調整、清掃、上油及其結果之確認。 六、協同作業: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合作之作業。 七、 協同作業空間:指使工作者與固定或移動操作之機器人,共同作業之安全防護特定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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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增溴丙烷容許暴露標準,及下修氯乙烯、丙酮、溴化氫容許值,強化勞工健康保護 最後異動日期:106-12-26

修正「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新增溴丙烷之空氣中容許暴露標準0.5 ppm,並將丙酮容許濃度由750 ppm降為200 ppm及氯乙烯容許濃度由3 ppm降為1 ppm,另規定任一時間暴露於溴化氫之濃度不得超過3 ppm,以強化職業病預防機制,保障勞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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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 (2018.1.11) 1. 1,3-丁二烯之作業 2. 甲醛之作業 3. 銦及其化合物之作業 4. 溴丙烷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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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丁類:指下列之營造工程:(2017.1.30) (一)建築物高度在八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 (二)單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七十五公尺以上及多跨橋梁之橋墩跨距在五十公尺以上之橋梁工程。 (三)採用壓氣施工作業之工程。 (四)長度一千公尺以上或需開挖十五公尺以上豎坑之隧道工程。 (五)開挖深度達十八公尺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 (六)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七公尺以上、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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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使僱用或特約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 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 一、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職場健康風險評估。 三、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為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者,雇主應使其接受前項第一款 所定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二小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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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臨場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一、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結果之分析與評估、健康管理及資料保存。 二、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三、辦理健康檢查結果異常者之追蹤管理及健康指導。

四、 辦理未滿十八歲勞工、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勞工、職業傷病勞工與職業健康相關高風險勞工之評估及個案管理。 五、職業衛生或職業健康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六、 勞工之健康教育、衛生指導、身心健康保護、健康促進等措施之策劃及實 施。 七、工作相關傷病之預防、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八、定期向雇主報告及勞工健康服務之建議。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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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使醫護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配合職業安全衛生、人力資源管理及相關部門人員訪視現場,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作業及組織內部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之危害因子, 並提出改善措施之建議。 二、提出作業環境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規劃之建議。 三、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並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四、提供復工勞工之職能評估、職務再設計或調整之諮詢及建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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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下列作業之各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十年: 一、游離輻射。 二、粉塵。 三、三氯乙烯及四氯乙烯。 四、 聯苯胺與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及α-萘胺及其鹽類。 五、鈹及其化合物。 六、氯乙烯。 七、苯。 八、鉻酸與其鹽類、重鉻酸及其鹽類。 九、砷及其化合物。 十、鎳及其化合物。 十一、1,3-丁二烯。 十二、甲醛。 十三、銦及其化合物。 十四、石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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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將 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一、 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 第三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應進一步請職業 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 第四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且與工作有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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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體格檢查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 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 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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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檢查項目: (1)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與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身體檢查及問診。 (3)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4)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creatinine)、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一、 本公告指定之特定對象,為在職勞工於同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工作日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三小時以上之工作日數,達當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有六個月以上。(含不連續單月)

(二) 工作時數: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區間工作之工作時數,累計達七百小時以上。

二、 雇主應依長期夜間工作勞工特定項目健康檢查表(如附表)所定之特定項目,於下列期間內為指定之特定對象辦理健康檢查:

(一) 一百零七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二) 一百零八年度之特定對象,應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施行健康檢查。

三、 雇主辦理前點健康檢查,應由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 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為之。

*[勞動部公告] 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為使雇主能重視長期夜間工作者的工作安排與健康管理,同時蒐集本土性資料,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政策的參考,勞動部於本(107)年1月5日公告「指定長期夜間工作之勞工為雇主應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定對象」。

長期夜間工作的適用情形,分為工作日數及時數兩種, 所謂夜間工作是指在晚上10點至清晨6點間從事工作。

所指定的特定對象為全年度夜間工作時數累積達700小時以上,或每月在夜間工作達3小時的日數佔當月工作日1/2,且全年度有6個月以上者。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二、營造作業、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高空工作車 作業、缺氧作業、局限空間作業及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人員。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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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打工仔不可接觸這些化學品 2017年08月10日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今公告修正,新增製造等過程會接觸聯苯胺、4-胺基聯苯與β-萘胺等致癌化學物質超過1%的工作,禁止未滿18歲勞工從事,違者負責人可移請地檢署偵辦,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8萬元以下罰金。勞動部職安署綜合規劃與衛生組組長林毓堂表示,職安署訂有「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規範各類危害性化學品的暴露標準;近期有立委關切,認為應加強考慮青少年保護,因此職安署邀專家開會後,認為年輕族群對致癌物質有較高的易感受性,將現行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定物質中有「瘤」註記、且為國際癌症研究組織(IARC)歸屬於確定人類致癌(Group 1) 因子者,列入附表中。

依公告內容,這次修正不得使未滿18歲勞工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與β-萘胺及其鹽類等物質或其重量比超過1%之混合物作業至於哪些行業會接觸到,林毓堂說實務上可能只有在實驗室工作者才有機會接觸到相關物質。(唐鎮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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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醫護門檻降至50人 明年7月起上路 2017-08-21

200-299人企業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100-199人企業2020年1月1日上路; 50-99人企業2022年1月1日實施。

雇主若未依時程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提供臨場健康服務,將處3-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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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4 日

雇主為防止工作者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 一、 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如操作機可調整者,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可自動降低其輸出。 三、遇下列狀態時,可自動停止動作,並設置指示燈: (一) 因油壓、氣壓或電壓之變動,有發生錯誤動作之虞時。 (二) 因停電等致動力源被遮斷時。 (三) 因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 (四) 因控制裝置發生異常時。 四、 機器人因緊急停止裝置或因前款機能停止後,非經人為再啟動之操作,不能開始動作。 五、 因工作者碰觸致對操作機產生衝擊力時,能自動停止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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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設置之機器人之固定式控制面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設置可作自動、手動動作狀態變換之開關。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二、 於手動動作狀態時,設置可顯示動作狀態之指示燈。但使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不在此限。 三、設置可顯示自動動作狀態之指示燈。 四、設置接地用端子。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以外之開關,設置護圈或為埋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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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 二、 固定式控制面盤設於可動範圍之外,且使操作工作者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 三、 壓力表、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並標示安全作業範圍。 四、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氣壓配管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工具等損傷之處所。 五、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 六、於機器人顯明易見之位置,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指示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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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安全作業標準,並使工作者依該標準實施作業: 一、 機器人之操作方法及步驟,包括起動方法及開關操作方法等作業之必要事項。 二、實施教導相關作業時,該作業中操作機之速度。 三、工作者二人以上共同作業時之聯絡信號。 四、發生異常狀況時,工作者採取之應變措施。 五、 因緊急停止裝置動作致機器人停止運轉後再起動前,確認異常狀況解除及確認安全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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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工作者於機器人可動範圍內實施作業時,應採取下列之一或具有相同作用 之措施,以便發生異常狀況時能立即停止該機器人運轉: 一、於可動範圍外可泛視機器人全部動作之位置設置監視人員從事下列事項: (一) 於發生異常狀況時,立即使緊急停止裝置發生動作。 (二) 嚴禁從事作業以外之人員進入可動範圍內。 二、將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交付在可動範圍內從事作業之工作者自行操作。 三、使用具有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構造之移動式控制面盤實施作業。 從事操作機器人之工作者如無法掌握機器人可動部分之全部動作狀態者,應採取 前項第一款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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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工作者從事教導相關作業前,應確認下列事項,如發現有異常時,應即改 善並採取必要措施: 一、外部電纜線之被覆或外套管有無損傷。 二、操作機之動作有無異常。 三、控制裝置及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是否正常。 四、空氣或油有無由配管漏洩。 前項第一款之確認作業應於停止運轉後實施;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確認作業應於可 動範圍外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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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工作者起動機器人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 一、在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 二、移動式控制面盤、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 三、機器人或關連機器之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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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指定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列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八條第一項之型式驗證設備」,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 年2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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