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勞動檢查處到場檢查發現,發電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規定,未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溼及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的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的裝置等相關防護措施,依法可開罰6萬至30萬元。
「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勞工局長張大春12日表示,中火早年也曾發生運煤輸送帶火災,公部門單位至今竟仍未改善,重蹈覆轍,實屬重大情節,從重開罰30萬元,並勒令該輸送設施停工。 張大春強調,輸送煤料會有大量細小煤屑,若設備運作過程出現靜電火花,即易引燃發生火災,中火是公部門機關,輸送帶設備居然未依法設置防止靜電火花設施,而引發大火,幸無人傷亡,否則後果不堪設想。
張大春表示,事業單位的生產作業若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平常並應加強機台設備的緊急防護安全設計及安全控制系統、警報系統、安全連鎖裝置及緊急排放系統等自主檢查,才能在意外事故發生時,緊急進行危害控制,確保工廠運作安全,避免人員傷亡或財務損失。
火災竄濃煙 已開罰500萬 環保局稽查人員當天指派空品監測車前往下風處監測,空氣微型感測器顯示下風處的空品已受火災影響,PM2.5高達90微克/立方公尺,且周邊有明顯粒狀汙染物及異味散布,10日即先依違反《空汙法》規定,從重處最高罰鍰500萬元。